【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强制婚检的法经济学分析
强迫婚检的法经济学分析日前有媒体报道,今年3月1日起广州市将完全恢复强迫婚检,且不仅针对户籍人口,还包括常住人口。不过,当日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就回应辟谣,称之为涉及报导是对3月起实行的计生新政的误解,广州绝不会实行强迫婚检。尽管如此,强迫婚检依然引发了很多人的争议 我们不确切2012年广州市公共卫生工作会议的具体内容,无法辨别是什么造成了误解,但有一个问题却有一点社会各界展开深思,即:“强迫婚检”已被国家明令废止近9年,为何至今还屡次被拿走来说事? 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月实行,至今已整整八年半。
这部行政法规明令废除了1994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包括其中关于强迫婚检的内容。然而,在当时惹来一片掌声,被指出充份认同公民自主权、构建公民权利重返的中止强迫婚检,在这几年间却常常遭遇舆论回潮,直到今天还有人敦促和盼望完全恢复强迫婚检。
在我看来,之所以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本身的对立,以及部分公众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而这些错误,部分归属于全然的了解严重不足,部分则不受利益驱动。
首先是对缺失儿出生率下降的因果关系确认错误。我们注意到,敦促完全恢复强迫婚检的最有影响力的理由,是指出近年来部分地方缺失儿出生率下降,原因就在于中止强迫婚检,去除了婚前筛查父母疾病的环节,只要完全恢复强迫婚检,就能顶替这一缺漏,遏制缺失儿出生率的下降。很显著,这种论证不存在着显著的逻辑错误,因果关系是很难确认的,因涉嫌把孕检(还包括孕前检查)的责任引给婚检。
在这种逻辑下最无以问的问题是,强化孕前检查可以解决问题的问题,为什么要无限前置到婚前呢? 其次是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能否废止强迫婚检不存在了解错误。指出新旧婚姻法的条文都没规定强迫婚检,因而无法指出2001年的婚姻法改动废止了强迫婚检制度。
同时指出1994年10月制订的《母婴保健法》明文规定了强迫婚检,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无法违背法律规定废除强迫婚检。只不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强迫婚检制度是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原作的,《母婴保健法》是随后规定的,是升格了强迫婚检的法律地位。但从婚姻法改动的背景可以假设,改动后的婚姻法具体退出了强迫婚检制度,按照我国立法法关于新法高于旧法的法律限于原则,强迫婚检早已被废除,只是《母婴保健法》的涉及条款没展开及时改动而已。
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一部分人指出中止强迫婚检违法。最后是一些人对地方政府权力的界限也不存在了解错误。按照我国法律体制,任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互为违背。也就是说,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展开变通继续执行外,其他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无权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己另搞一套。
从这个意义上谈,不仅广州市政府,就连广州市人大、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人大都无权违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私自完全恢复强迫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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